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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公负伤,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等手续齐全,人社部门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为由,不支付工伤待遇,现在政府以恐吓、威胁等手段,现在政府以救助的方式我签了定息诉罢访协议,我认为本协议违法,侵犯合法权益,请问,有什么办法使一具本协议无效,谢谢。

劳动争议黑龙江 哈尔滨2025-02-22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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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属于工作,伤残涉及多项,最好以地州(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为准,不是鉴定人说作出结论的(口说无效)。现在该做的事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我已回答。用人单位未帮参保工伤何险的,就全部由用人单位赔偿,并同样享受工伤待遇。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就可对照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出数额。 请参考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本条例规定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被助费、护理费、工伤治疗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残疾补助金,后续工伤待遇等等先参考第30条至37条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原问题:《关于伤残等级鉴定和赔偿的问题,希望您帮忙》
    回复于 2022-11-15 17: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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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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