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合同纠纷 > 咨询详情

我家老人离世独立户头整户消亡98年承包地合同2027年到期,承包村集体能收回承包地吗。

合同纠纷吉林 松原2025-01-18 21:04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一、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为承包单位,户口独立的单身户死亡,承包合同即终,发包单位有权收回。其继承权人只能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二、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在承包合同一般都会约定承包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方式,以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有关事项的处理。如果约定了承包人死亡或出现变故可以由其在本村的继承权人继承承包经营权的则可以由其继承权人继承;约定为承包人死亡由发包人收回土地的则要服从其约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4、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5、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6、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原问题:《户口独立人死亡土地是否收回》
    回复于 2022-12-06 23:19:48

相似问题解答

土地整户消亡问题

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农户的土地是以户口为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是农户,如果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关于开展

吉林省土地整户消亡依据台账合理吗?

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农户的土地是以户口为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是农户,如果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关于开展

30年承包地,村里要收回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五十七条 任何

村干部收回承包地仃发土地收益款损害村民利益。

村干部当然无权。 一、如果是个人的责任田,村干部无权处理; 二、如果承包村集体的,一切是合同约定为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 1、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律师最新回复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 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来自用户 君冰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