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商品房延期交付问题
房产纠纷云南 普洱2024-11-21 18:04
律师回复
-
月帮助201720人以上法律规定的含义有三点,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是从催告日起三个月后开始,一年后结束,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此一年内都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超过一年期限,应当是不可以的,则永久性地丧失了解除权(当然以其它理由如严重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的除外),一为开发商催告后购房者的解除权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 鉴于以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经催告后过了三个月。在没有催告的情况下。 以上规定可知,开发商有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的。并且,如果在购房者取得解除权后。 购房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第二经过催告;第三催告后满三个月仍未交房。 3,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则解除权的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 以上规定中、解除合同可同时主张吗? 友情提示: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较高,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否再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在开发商延迟交房时,不管购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备解除合同,都应当在开发商延迟交房后立即发函催告,开发商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购房者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权消灭。 催告最好以快递等可保留凭证的方式进行,两个催告和两个三个月的规定应当区分清楚,发生纠纷诉诸司法后: 1、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 2,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为购房者催告开发商交房,一为开发商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一为购房者催告后经过三个月取得解除权,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 可以,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了赔偿损失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的,购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权,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开发商长期拖延,不能同时适用,可择一较高者适用。 违约金、赔偿损失,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就是说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第一开发商延迟交房;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过低,购房者可以请求增加,法院会支持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一是在开发商迟迟不能交付房屋时采取的一个应对举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对开发商也是一种压力;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 原问题:《开发商延期交房如何处理?》回复于 2022-11-15 16: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