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火灾纠纷官司
损害赔偿湖南 郴州2024-11-20 20:55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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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1、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起火原因含糊不清。 火灾事故发生后,通常由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目前消防部门的认定书套用统一的格式文本,对起火原因的描述多采用排除法,缺乏对起火直接原因的认定和倾向性意见,给法院查明事实带来困难。如一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为“排除电气故障、遗留火种、外来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未发现放火引发火灾的证据,无法排除物品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原告据此认为火灾系被告管理不善而引发,被告则认为火灾系原告的货物自燃引起。 2、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部门缺位。 与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作出直接认定不同,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描述起火地点、受损物资、人员伤亡情况等,但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主体,亦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导致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调查判定火灾事故的责任归属和比例。 3、火灾事故鉴定程序启动难。 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对火灾成因、火灾损失金额等存有争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但由于目前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和独立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程序往往难以启动,导致当事人的权利较难获得救济。 原问题:《关于火灾财产赔偿纠纷的法律问题》回复于 2022-05-22 15: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