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安家费属于共同财产么?结婚14年
婚姻家庭山东 烟台2025-01-17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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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您当兵16年部队给的安家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结婚或者离婚之后的属于个人财产。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您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您当兵16年部队给的安家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结婚或者离婚之后的属于个人财产。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您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您当兵16年部队给的安家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结婚或者离婚之后的属于个人财产。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您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您当兵16年部队给的安家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结婚或者离婚之后的属于个人财产。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您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您当兵16年部队给的安家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结婚或者离婚之后的属于个人财产。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您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您当兵16年部队给的安家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结婚或者离婚之后的属于个人财产。 原问题:《我当兵16年部队给的安家费家庭有变故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回复于 2022-05-22 12: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