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乙母亲家的邻居。甲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乙知道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1991年10月3日交付甲人民币2600元,委托甲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10月9日,甲与同事一起前往A商场购得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商店出具发票。10月12日,甲在乙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乙,并提出由乙当场开机试放。乙表示无此必要。后来,乙取回录像机当天即发现商标纸脱落,经试放发现有马达声响,图象有规则的抖动等10月15日,乙找甲交涉,要求甲去出售商店调换。甲主张乙
损害赔偿福建 泉州2024-11-21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