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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卖淫嫖娼的问题

损害赔偿山东 日照2024-11-21 13:14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原问题:《嫖娼被抓怎么处罚?》
    回复于 2022-11-13 13:02:17
  • 崔常山律师
    月帮助39231
    可以点击头像联系我咨询,我是山东律师
    回复于 2022-04-15 13:16:0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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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0 16: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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