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还有30个工作日的调休未休,这种就只能作废了吗?还是以加班费的形式支付呢
劳动争议四川 成都2024-11-21 22:56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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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今日案例解析】 很明显,案例中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周女士能胜诉,理应得到未能调休的加班补偿。 首先,《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周女士在试用期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批准;其次,周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周女士工作,理应安排周女士进行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所谓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周女士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原问题:《员工未休的调休单,离职时能过期作废吗?》回复于 2022-12-06 13:4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