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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借钱的法律案件

经济纠纷内蒙古 通辽2024-10-06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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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分析:1、此案中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和赠与法律关系。2、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换言之,即便没有借据,也应认定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自然人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未约定归还时间,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归还,但应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王某作为债务人应当偿还所借债款,但该案中,未约定利息,故债权人无权要求王某偿还利息。3、该案的赠与法律关系中,赵某无权请求王某偿还赠与物。王某若在赵某给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则其行为侵犯了赵某的债权,构成债的不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困难:1、要正确区分恋爱存续期间的“赠与”和“借贷”。2、因没有借款合同即借款凭证,债权人要负借款合同真实有效的举证责任,这点比较困难。就补充的问题:1、赵某赠与王某物品为数码电子产品——不能要求偿还2、王某经常以谈恋爱为由,向对方索取较高价值的物品——如未明确是借贷关系、并且给予人并非出于被胁迫或欺诈,应认定为赠与关系不能要求偿还。至于调查中的第一条“王某多次问其同事朋友借钱”属借贷关系,可要求偿还。3、就你给出的事实看不触犯刑法,仍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属借贷纠纷。4、从你给出的事实看,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至于提起民事诉讼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如上所述——主要还是就借贷事实的举证困难。就你的二次疑问:1、我认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也不是附条件民事行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对于恋爱期间一方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处理时要看财物的性质和多少。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予,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返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予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予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为了筹备结婚,一方购买的结婚用品放于对方处,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所以你要搞清楚是否明确地谈婚论嫁了,至于你说“日后想与之结婚”是想法还是真的谈婚论嫁了?2、不构成诈骗。好像从你的案例中,王某是在谈恋爱过程中经常索取财物,但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换言之,对方给与财物时,其意思表示并非出于胁迫或欺诈,完全真实有效。法律不是可以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任何问题的。有些事想开点吧。呵呵,想拿你的分比我考司法考试还难哪,开个玩笑拉。祝你好运! 原问题:《关于借钱的法律案例提问!》
    回复于 2022-12-06 12: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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