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三年前在永请买个回迁房,就娘俩,儿子死了,他老妈八十多啦,能打官司退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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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古代判案有多种方法,包括有罪推定 、刑讯逼供、焚尸验喉等。只不过古代证据获取技术落后,当时即没有DNA也没有摄像头,这就决定了在法官定罪量刑时口供的作用非常大,口供就是证据之王。作为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愿意自己认罪的,那么“刑讯逼供”就成了获取口供最重要的手段。古代判案手段现在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书面证据更是成为证据之王。没有证据就可能寸步难行,告状无门。但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古人却巧妙的处理了许多疑难案件,有的虽然不够科学合理。但是有的却给后人留下了很多有益的启示。 实行有罪推定 中国古代断案也讲证据,证据包括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检验结论、勘验笔录等。到了宋代,取证的检验和勘验已经被相当重视,法医学也开始成形,宋慈的 《洗冤录》、《折狱龟鉴》等法医学名著和案例汇编都相继问世。不过,总的说来,当时科技落后,真正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证据是比较少的,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那时候那么重视口供。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被告口供 (招认),即使没有其他可以印证的证据,就可以定罪结案。 古代断案,实行纠问制,而且是有罪推定。古代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都有严格的期限,限期之内不能破案,官员要受处分。所以,尽快破案,尽快审结,是州县官的动机。因为是有罪推定,一个人只要在案件中成为嫌疑人,就首先推定你是有罪的,除非你自己证明清白,不然,就是罪犯。这种有罪推定对嫌疑人自然极为不利。尤其严重的是,审理案子的法官,很多情况下案子就是自己负责侦破的,为了证明自己办理的案件的正确性,他自然倾向于有罪推定,赶快结案。纠问制与有罪推定加起来,大老爷在大堂上严厉诘问,大堂下皂隶衙役狐假虎威,板子伺候,这样办结的案子,冤案一定不少。打板子总数有限制,因为实行有罪推定,又由于可以仅凭口供定罪,因此,古代断案中刑讯逼供是最常见的手段。在唐宋时期,刑讯逼供受一定的限制,不得滥用。比如唐朝规定,对囚犯的拷打讯问,不得超过三次;打板子的总数,也不得超过200大板;如果打200大板仍然不能得到口供,就只好取保暂放。如果罪犯是怀孕的女犯,则必须等到分娩一百天之后,才能打板子拷问。当然,一般来说,能够挨得住200大板的人,基本上没有。一般的人,几十大板,足以要命。所以,刑讯逼供,打死囚犯,也是难免的;打不死的,受不过痛苦,也没有不招认的;但招了的,却也难保不是因为受苦不过,胡乱招供的。但唐朝规定说,如果拷打致死囚犯,则有关官吏要负刑事责任, “徒两年”。这样也能制约官员的滥用刑讯。不过,经验老到的衙役皂隶对于打板子也有丰富的经验,对怎样的情况能打死,怎样的情况能打出外伤,怎样的情况只有内伤没有一点外伤痕迹,都是非常精通的。他们完全可以利用这种经验,既刑讯逼供录取口供,又不致伤人致死。 刑讯逼供合法化 明朝时期,刑讯逼供被合法化了。对于死刑犯、抢劫犯等重型罪犯,明朝的法律规定,必须 “严刑拷讯”,其余的则可以 “只用鞭扑常刑”。因为刑讯逼供合法化,官长审案,不必再多方搜求证据、分析案情,而是拉到衙门一顿严刑拷打、录下口供,就万事大吉。因此,明朝的官府,常常打得犯人 “血肉溃烂,婉转求死不得”,至于是不是冤案,只有青天知道。尤其明朝的特务审判机关,更是使用械、镣、夹棍,凶恶之极。正是由于在专制主义的司法制度中,有罪推定、只重口供、刑讯逼供十分严重,古代官员 (尤其到了明清)断案,冤假错案盛行,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因此,民间才出现了那么多的对于断案如神、公正无私的包青天、况青天等的呼唤和渴望。在古代文学作品如小说、戏曲中,这类描写是汗牛充栋、数不胜数,这只能是在现实中得不到,到虚构中找补偿的幻想而已。 运用犯罪心理学断案 现代刑侦有专门的犯罪心理学,古代的官员们自然没学过,但运用得却相当熟练。比如下面的几个故事。宋朝的 《折狱龟鉴》就记载了许多这样的案子。其中有个 “摸钟辨盗”的故事。北宋陈襄任蒲城县令时,发生盗窃案,抓住几个嫌疑人,谁都不承认。陈襄说某寺里有座钟能辨别盗贼,没有偷东西的人摸它不会发出响声,而偷了东西的人摸它就会发出响声。陈襄亲自率县衙的官员对钟祈祷。祭祀完毕,用帷幕将钟遮好,暗中派人在钟上涂墨。过了很久,让疑犯们逐个去摸钟,摸完再把他们集中查验,只有一人手上没有墨,正是此人。与之相似,南宋刘宰作泰兴县令时,有一富户丢失了金钗,在场只有两个女仆,于是将她们送到官府,二人都喊冤枉。刘宰令两人各拿一根芦苇,说没偷金钗的明天芦苇还是这样子,偷金钗的明天芦苇将长长二寸。可想而知,第二天,偷金钗的那个人的芦苇被去掉二寸。清朝的杨文乾任曹州知州时,有五个人同住,其中一人丢失了金子,向官府控告其他四个人。杨文乾让他们坐在大堂上,看了很久,说:“吾已得盗金者,非盗者去。”一人马上站起要走,左右当即将他捉住,果然就是那个偷金的人。这就是犯罪心理学。 焚尸验喉判断是否烧死 《大宋提刑官》中,为判断尸体是被杀后焚尸,还是被烧死的,法医宋慈将尸体喉部切开,气管中没有烟灰则说明是被杀后焚尸;而气管中有烟灰和烧烫伤则说明是被火烧死的。这个方法是正确的。因为火灾时活人会吸入大量热空气、烟雾,造成呼吸道和肺部的损伤;而没有呼吸的死人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另外,古代还有被烧死的人“腮部发红,面呈芙蓉色”的说法,这也是对的。如果人是被烧死的,由于火场里有大量的一氧化碳,吸入后,血红蛋白跟一氧化碳结合变成碳原血红蛋白,碳原血红蛋白颜色鲜红,所以从尸体上就能看到颜色很鲜红。若是死后焚尸就不会有这个现象。 红伞验尸确定生前伤势 红伞验尸的情景在很多影视剧中出现过。把一具尸骨洗净,按次序摆放到竹席之上。挖出一个地窖,里面堆放柴炭,将地窖四壁烧红,除去炭火,泼入好酒两升、酸醋五升,趁着地窖里升起热气,把尸骨抬放到地窖中,盖上草垫。大约一个时辰以后,取出尸骨,放在明亮处,迎着太阳撑开一把红油伞,进行尸骨的检验。如果骨断处有红色,说明是生前被打断的;骨断处没有红色,则是死后的损折。死者的死因也就明了了。这种做法是很科学的,在当时是非常高明的一种办法。基本原理是红油伞将红色之外的可见光全部挡走,长波的红外线就透过伞照在骨头上,如果骨头上面有伤,即骨头里的血管破裂出血,血液受红外线一照射就明显地显现出来,而在没有照射之前就看不大清楚。跟现代刑侦中侦测血迹的“荧光反应”原理很相似。 银针试毒易造成冤假错案 用银针试探尸体是不是中毒而死的,这在很多古典小说中是很常见的情节。事实上,这个方法直到民国时期还在沿用。银针碰到某种毒,确实会变黑。比如碰到砒霜,银就变黑。但是除了毒以外,银遇到其他一些物质也会变黑。因为凡是腐败的尸体都会产生硫化氢,硫化物与银化物相结合会生成呈现黑色的硫化银,所以银针呈黑色与死者是否为中毒身亡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用银针判断是否是中毒,是不准确的,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滴血认亲无科学依据 提起亲子鉴定,很多人会想到古代小说上常常提到的滴血认亲:小孩的血跟大人的血如能够溶在一块,双方就是亲子血缘关系,否则就不是。其实这种方法没有任何科学依据。而在这种鉴定过程中,亲子关系的血液不一定能融合,而不是亲子关系的血液常常能融合。《大宋提刑官》中,宋慈找来玉娘亲生父亲的骸骨,以滴骨法检验。玉娘刺破手指,指血很快渗入骸骨中,确认玉娘与死者有血缘关系。这种“滴血认亲”的鉴定方式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无论是不是有血缘关系,如果血液滴在骨骼光滑坚硬的骨密质上,就不会渗入;如果滴在骨松质或被腐蚀的骨骼上,就可能被吸收进去。到目前为止,血缘关系的准确认定还只能通过DNA鉴定。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不打不招)、或录取想要的口供(屈打成招)的行为。最典型的是唐朝酷吏来俊臣,发明用瓮烤活人轻而易举逼取口供,这就是典型的肉刑逼供;而另一个酷官周兴,用“请君入瓮”方法审问来俊臣,就是著名的变相肉刑(威胁)逼供。古代办案时为什么喜欢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好处是耗费低,效率高,由此可提升官员政绩;况且在古代也公开合法,所以普遍采用。有些被朝廷指定限期侦破案件,报案人员为了交差保饭碗,也逼迫采用刑讯逼供。至于刑讯逼供侵犯被告人权,造成精神痛苦和身体伤害,甚至丧命,在奴隶、封建社会,是统治阶层所漠视的,代表着黑暗与落后。随时代进步,人的基本权利逐步得到尊重,刑讯逼供经历了从合法到合理,从合理到不合理停止使用,从停止使用到立法禁用的过程。 原问题:《古代判案只能“刑讯逼供”?》回复于 2023-01-05 00: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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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自身条件符合,体检过了就。 原问题:《父亲二十多年前判过刑儿子可以当兵吗要什么条件》我要打官司退房 我要打官司退房
版主解答:委托管理协议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约定时间内未能交房,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经过这么长的时间,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完全可以退房。 可以直接起诉。建议带上合同及相关面谈。 1、对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完全可以退房赊我肥料的人死了,有他的签字,有儿子可以和他儿子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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