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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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1)案件标的物。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标的物即通常所说的彩礼。它不仅包括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还应包括第三人(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在我国,第三人赠与财物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社会上所谓的“彩礼”、“聘礼”、“见面礼”等术语多属于第三人的赠与物。司法实践中,这部分财物往往被行使请求返还权的一方当事人计算在所返还的标的数额之内。(2)性质。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这种行为形式是赠与,其实质与民法上的赠与存在差异,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将以后与对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彩礼这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物品之所以从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发生赠与行为,乃是因为存在着婚姻这种法律关系(婚约存在),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换言之,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上的原因,由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继续由受赠人占有的法律根据消失,那么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原问题:《附条件的赠与婚约财产纠纷案例》回复于 2022-05-20 0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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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
一、婚约财产纠纷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在期间因维持该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三种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婚约财产没有退还
有无办理结婚证,谁先提出解除婚约?具体可以点击我头像详细沟通案情,不同情况返还婚约财产也会有所出入我是婚约财产纠纷
一、单独的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单独的婚约财产纠纷(即男女双方未结婚也未同居生活的情况)处理时一般比较简单,只要是在缔结婚姻时无法律依据而占有对方财产的,在双方解除婚约时,无权占有方应当予以返还。例如,男女双方未结婚也未同居生活的,在解除婚约时婚约财产纠纷 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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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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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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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专业,解答很清楚,很认真,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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