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行政侵权造成的突发案件国家跟宗交办吗
征地拆迁辽宁 沈阳2024-11-21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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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难以相融,在行政诉讼中不能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而是分别立案,可以并案审理。条文中的“一并”含义,不是合在一起,这里的“并”字是作副词使用,例如“两说并存”,“相提并论”。表示不同的事物同时存在,不同的事情同时进行。首先,诉讼的性质取决于它要解决的争议的性质,而争议的性质通常由争议主体与争议的内容所决定。行政赔偿争议就争议的主体来说,它类似于行政行为争议,就争议的内容来说,它类似于民事争议。因此,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虽然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都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还是有一定的区别: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赔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行政诉讼的裁判主要针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而行政赔偿诉讼的裁判主要解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是否应对相对人承担财产责任问题。行政诉讼只能依法裁判,而行政赔偿诉讼具有可调性。其次,虽然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前司法实践中有过将行政侵权赔偿纳入行政附事民事诉讼范畴的经历,但在已经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中既然已将行政侵权赔偿单独列为三章加以规定,那么行政侵权赔偿就应该相应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就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的特定程序来审理,而不应仍将其作为民事案件来附带审理。否则就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此处的“一并”显然是作“不同的事物同时存在,不同的事情同时进行”理解。 原问题:《行政诉讼可否先提起行政行为违法后请求国家赔偿》回复于 2022-12-06 07: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