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纠纷案件
损害赔偿吉林 长春2024-11-21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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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1,本案中,一对夫妇死亡,因其遗产继承问题而发生纠纷,夫妇二人有已出嫁长女李梅、次子李可、长子李明、长女李梅、次女李娜数位法定继承人,次子李可起诉请求分割父母的遗房,长女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次女李娜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另有案外人于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2,本案焦点在于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应如何处理,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于某的要求能否为法院认可,他们在本案中诉讼地位该如何列明. 3,本案法律适用主要<<民诉意见>>第58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 4,本案李可是原告,李明之妻张丽为被告,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为必要必要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因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所以,法院可以不予以追加.对于次女李娜,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应视为没有放弃权利,应当予以追加.对于某,应其对房屋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应予追加,在本案中,其诉讼地位应为参加之诉讼的原告. 原问题:《民事诉讼法案例》回复于 2022-11-12 08:5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