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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的甲和12岁的乙共同强奸了妇女丙,按二阶层理论如何分析该案件

刑事辩护云南 昆明2024-11-21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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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不清楚你们到底带刀了用没用?  这不是寻衅滋事罪!  是故意伤害.如果你们约好的打架估计就是聚众斗殴了.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要件 本罪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造成重伤结果的,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中,伤害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就故意的内容而言,对行为人是否预见到伤害的结果,法律不作明确要求,即只要预见到其行为会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而采取希望或放任态度即可成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行为一般以作为方式进行,方法、手段有多种,但多表现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如肢体的残废、容貌的毁损、其他器官的损坏等。  罪与非罪的界限  社会生活中时有殴打现象发生。殴打如果没有造成伤害的后果,或者伤害较轻,一般不依犯罪处理。特别是没有损伤人体健康,只是使被打方暂时性肉体疼痛、精神受刺激的轻微伤害行为,应属于刑法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一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酌情予以行政处罚。  此罪与被罪的界限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M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2.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3.本罪与“致人重伤”罪的界限。本条第2款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此,该规定是指为实施其他犯罪,在手段和结果方面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刑法对这类实施其他罪“致人重伤”的作专门规定,例如,本法第236条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的规定;第238条关于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规定;第263条关于抢劫致人重伤的规定等。实践中,应依照刑法有关这些罪的加重结果条款定罪判刑,而不再按本罪论处。 原问题:《犯了寻衅滋事会判拘役?还是判刑?》
    回复于 2022-12-06 07: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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