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婚姻家庭广东 惠州2024-11-21 12:17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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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只有这些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不需要财产分割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七条内五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父母把财产给你时,没有公证、说明这部分财产只归你一个人所有,并且离婚是继承行为之后发生的,这部分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只要有说明、或者离婚后继承,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无需分割了 原问题:《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回复于 2022-11-11 22: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