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乃芬和黄黎得利纠玢案被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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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1、首先纠正一个错误,本案不是经济法案例,而是民法案例,更为准确的说是民法中的合同法的案例。2、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纠纷。构成要素:主体:万方农贸公司、绿岛家禽养殖场;客体:给付行为;内容:万方农贸公司要求对方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绿岛家禽养殖场主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要求返还预付款。3、《合同法》第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就该案来说,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是91条第2项“合同解除”,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94条第1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引起本案法律管子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发生禽流感这一不可抗力。4、《合同法》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绿岛家禽养殖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并未违约。万方农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不应要求绿岛家禽养殖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万方农贸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绿岛家禽养殖场应当及时返还10万元预付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因此排除法院管辖,只能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仲裁过程中存在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情形之一的,可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在对方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依据《仲裁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原问题:《急急急!!!经济法案例 答案 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所致 非主观过错》回复于 2022-11-11 21: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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