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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第二次了,没拍成,对方要以物抵债,

经济纠纷北京 北京2024-11-2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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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拍卖流拍后会以物抵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2、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扩展资料: 拍卖活动的主要程序包括: (1)委托拍卖。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规范双方责任、利益和义务; (2)发出拍卖公告。向公众发出拍卖相关事宜的公告,扩大拍卖活动的宣传影响; (3)拍卖交易。通过竞买,采取竞价的方式寻找竞得人; (4)拍卖成交。拍卖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向拍卖人交付价款,委托人与拍卖人结算拍卖费用及价款。 “流拍”一词借用了医学术语“流产”的意思。是指在拍卖活动中,买卖双方末达成协议,从而使得拍卖无法成功进行。一般指拍卖的第三个阶段,无法成交。 原问题:《房产拍卖流拍后会以物抵债吗》
    回复于 2022-05-16 10: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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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申请以物抵债只能在二次拍卖仍流拍后。 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如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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