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防汛国堤允许大型施工车辆通行吗
征地拆迁黑龙江 哈尔滨2024-11-2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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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水利工程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有关部门确权发证的,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未经批准不再变更。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类型、规模,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一)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积雨区为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2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3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2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均按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三)渠道按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0·5米至8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米至10米为保护范围; (四)其他水利工程设施和渠系水工建筑物应按照管理和保护的需要,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不得在专用通讯线路上擅自搭接广播线。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开矿; (二)在坝、渠堤上建筑、种植、铲草或从事集市贸易; (三)倾倒垃圾、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 (五)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六)炸鱼、毒鱼。 第二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 实行路堤(坝、闸)结合的,机动车辆的行驶,经省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适当的补偿费,用于堤、坝、闸的安全维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禁止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洪应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洪调度预案。 跨行政区域的梯级开发水库应当在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按照批准的防汛方案进行防汛调度。 第二十八条 病险水库和险工堤段的除险加固,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期整治规划和方案,地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原问题:《堤防多少米内禁止施工?》回复于 2022-12-05 17:5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