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告公司的股东,因法人所在城市与立案不在一个城市,我可否直接以股东身份作为法定代表人人为公司想被告公司讨要工程款
经济纠纷陕西 西安2024-11-2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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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一般地域管辖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必须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在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补充,主要是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存在诸多不便时,某些诉讼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诉讼是指:(1)对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相关的诉讼如离婚诉讼、追索赡养费的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诉讼等。 原问题:《起诉人和被起诉人不在一个城市怎么办?》回复于 2022-12-05 17: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