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工在职期间因患癌症的医疗期问题
劳动争议北京 北京2024-11-2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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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展开全部一、医疗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二、医疗期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原问题:《北京市重大病医工资发放规定 本人身患癌症,工令31年,在医疗期内单位只发生活》回复于 2022-05-31 16: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