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四川 南充2024-11-2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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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二)故意伤害罪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轻伤一人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3)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持枪 支、管 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重伤一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5)持枪 支、管 制刀具等凶 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以特别残 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5)持枪 支、管 制刀具等凶 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其他可以增加刑 罚量的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20%以下的刑罚量:(1)雇 佣他人 实施伤害行为的;(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0%以下的刑罚量:(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6、需要说明的事项: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 官缺 损、器 官明显畸 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1)挖人 眼 睛、割 人耳、鼻、挑人 脚 筋,砍 手手 足、剜 人 髌 骨;(2)以刀划或硫 酸等腐 蚀性溶 液严 重毁人容 貌;(3)电击、烧 烫 他人要害部位;(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原问题:《辽宁省高院关于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回复于 2022-06-01 10: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