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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1年八月份买的二手宝马一系价值12.9万,保险车损险是14.7万,22年4月五号车辆停放好以后发生自然,现在保险公司只赔付我购车价12.9万,请问这个是否合理

交通事故宁夏 吴忠2025-03-31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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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对方不配合也可以,去交通部门查询对方的交强险,挂车和主车的交强险都有显示.交通事故认定上面有对方的主车资料和挂车资料.然后根据资料查询交强险.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依法向对方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个人认为人保的说法不对,什么叫分开发生事故时设计的,如果分开了,就挂到另一辆车上了,他又要说不赔了.那怎么能行.挂车没有车头总不会自己跑,如果都由车头来赔,那挂车还买什么保险啊?好好的放在那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太小了,给你发两份你看下.这三份无一例外都说挂车应当视同和牵引车一体,应该赔偿.警车超速撞向挂车三人死亡 保险公司赔偿17万2009-12-30 09:50:03  许家才   警车因雾天超速驾驶,一头撞在斜停在公路上的挂车,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近日,安徽省蚌埠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原审判决,某保险沧州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173168.6元。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月7日12时30分,在京台高速公路合徐段由北向南行驶至844KM+670M处,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陈某某持已被吊销的驾驶证驾驶吴桥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斜停在路上,此时,马某某超速驾驶警用小型客车撞向其挂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马某某及车内乘坐人尹某、郑某某当场死亡。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马某某雾天超速驾车,对前方情况观察不够,存在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持已被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遇前方道路受阻,斜形停车,存在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职能部门,其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已认定陈某某的驾驶证处于被吊销的状态,因驾驶证被吊销属于交警部门的职权范围,其作出的认定在被依法撤销前系合法有效认定,所以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应当予以采纳。由于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在某保险沧州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两份交强险保险总限额为22万元,两份商业三者险的总限额为25万元。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某保险沧州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173168.6元,陈某某及吴桥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在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保险沧州公司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蚌埠中院提起上诉。  蚌埠中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除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所以某保险沧州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认定某保险沧州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从一场交通事故赔偿剖析牵引车及挂车保险理赔 2009-05-29 19:00   甲运输公司为其牵引车及挂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牵引车投保金额30万元,挂车投保金额10万元。合同约定,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在主车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在保险期间,甲公司驾驶员驾驶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38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申请理赔,要求其依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38万元。乙公司称,依保险合同约定,只能在主车保险金额3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则认为,不清楚合同有此免除挂车保险责任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交纳两份保险费,只获得一份赔偿,完全不合理。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在40万元范围内赔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该案最终调解解决。但笔者因该案引发的思考却未结束。   对于甲公司投保的挂车保险金额10万元是否应计入总的保险金额,法院内部也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保险合同中已约定,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事故,在主车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故乙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乙公司只需要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是,blog.sina/s/blog_656f7b500100j62o 原问题:《车辆商业险》
    回复于 2022-12-05 15: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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