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权灭失应怎样索赔
合同纠纷四川 宜宾2024-11-21 11:00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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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我猜你是准备司法考试的同志,不然不会对这个问那么耿耿于怀,哈哈。随便说说,有错的话请你批评。 先说一下具体的法律依据,这样给你提供点条文作为背景: 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物权法第176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法解释第38条: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再说一下基本原理: 一、人保的范围,除事先特殊约定外,是针对整个债务范围。 二、人保物保并存,先执行物保,人保针对除物保外其他范围。 三、物保具有代位性。 四、债权人有过错,或者自愿放弃物保,保证人在相应范围内免除责任。 有了以上法条作为基础,再利用我上述原理来看,可得出一下结论: 第一个问题: 保证人承担范围是整个债务。 第二个问题: 保证人承担除了可就物保实际受偿部分的其他范围。也就是原债务减去实际受偿部分。 第三个问题: 即使被私自处理,因物权具有代位性,在债权人对私自处理财产所得优先受偿以后,承担剩余债务的保证责任。 当然,以上三个问题的前提条件应当是,没有特殊事先约定,债务人债权人没有相互勾结,主合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原问题:《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灭失,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回复于 2022-12-20 05:4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