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把属于婚内财产的汽车抵押了,车辆在我名下,我该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山东 济南2024-11-21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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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结论是是否确认抵押合同无效,需要由本案女方充分举证证明其的确不知,且“应当”不知。第一,你提供的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是2001婚姻法颁布之前1993年的一个司法解释而已,这个不足为信,可见下述依据一、二。法律依据如下,具体推理过程因案情复杂,暂略。依据一: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据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该规定关键点在于本案女方举证证明其的确不知,并且不属于“应当知道”。 原问题:《夫妻一方私自将另一方的车辆抵押,有效吗?怎样才能拿回来?》回复于 2022-12-05 13: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