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做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请根据所学分析本案当事人发函复函的法律性质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双方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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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企业在10日内报价。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并要求甲企业在10日内回复;甲企业按期回复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 的情况下按甲企业提出的条件发货,甲企业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货物价格下跌。甲企业遂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业尽快取回货物。乙企业不同意甲企业的意见,要求其支付货款。随后,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甲企业 传真、乙企业报价 、甲企业 回复行为的法律性质。 2)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企业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答:(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 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 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原问题:《经济法案例题》回复于 2023-02-07 11: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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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
(1)有效。该机床转让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因此该合同有效,尽管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但这一对董事长权力进行限制的规定并不具有对外效力,依公司法规定,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对该精密机床进行处分的行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
(1)有效。该机床转让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因此该合同有效,尽管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但这一对董事长权力进行限制的规定并不具有对外效力,依公司法规定,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对该精密机床进行处分的行乙欠甲,丙欠乙,甲能起诉丙吗
展开全部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丙公司的财产。乙欠甲的债务已经期,丙欠乙的债务也到期,方可能适用。我估计你想问的是代位执行的问题。这里有个前提,必须是乙欠甲公司的债务已经到期,且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且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申请甲向乙提供货物,乙委托甲付款,现在货款尚未结清,是否可以要求乙丙一起支付剩余货款
你的这个问题是,应该是:丙替甲付乙货款吧!既然丙要替甲支付货款给乙方,那为什么甲不直接把代垫款转给甲方,再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呢,这种做法我个人认为是不合法的,除非甲跟丙是关联企业。 原问题:《甲向乙购物,其中部分货款由丙代乙支付,后丙认为甲银行为自然人乙向开发商丙公司购买房屋一栋,与乙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并办理了债权文书公证,做成了公证债权文书,约定乙向甲银行借款20万元,并以所购房屋进行抵押;后来甲数月未还款,乙对其进行信用登记,但是实际上丙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那么乙银行对他进行信用信息登记是不是不应该。
展开全部您好。本案的受偿顺序关键在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1、受偿顺序如下:戊:乙:甲:丙=丁。原因如下: (1)甲于9月5日和A签订抵押合同,于9月9日办理抵押登记; (2)乙于9月6日和A签订抵押合同,同日办理抵押登记; (3)丙相关法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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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