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袭警罪判四年,没有获得谅解书,有没有减刑的可能?
刑事辩护宁夏 石嘴山2024-11-21 14:38
律师回复
-
月帮助201720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这些排列顺序,亦应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但是首先,这些人员应当是有监护能力的. 因此,我认为应该以该男子的父母为被告按照有关规定,该男子的老婆是第一顺序的,本来应该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但是被害人偏偏又是该男子的老婆自己,义务人已经被害,已经丧失了监护能力,还谈什么承担责任?因此,我认为按法定顺序,责任应由该男子的父母承担 原问题:《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回复于 2022-11-10 12: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