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安排其亲属在下属单位吃空响,请问发现后董事长该负什么责任?
公司法务浙江 杭州2024-11-21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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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甲某于1999年10月30日表示将赠与乙某5000元,且已实际支付乙某2000元,同年12月1日,乙某在与甲某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某可以撤销对乙某的赠与 B.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某的赠与 C.若甲某行使撤销权,应在2000年10月30日之前行使 D.甲某可以要求乙某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答案:AD 4.9. 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之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之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信于2月7日到达,乙公司均已收到两封信,但秘书忘了把第二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之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A. 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销 B. 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 合同成立,快件之意思表示未生效 D. 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取得了一致 【答案】B【解析】(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之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之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之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书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之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之问题,故排除A。 5.把甲的发函认为是要约,乙大学的回函认为是做出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而二者没有承诺,所有未成立合同。 原问题:《帮帮忙,合同法案例题!》回复于 2022-11-10 11: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