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合同纠纷 > 咨询详情

仲裁胜诉后,预交仲裁费怎么退回

合同纠纷贵州 黔南2024-11-21 13:47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直接到承办人那里办理退费手续,可以退回的。法院会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案件争议标的如果需要强制执行,诉讼费用执行法官会一并执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扩展资料:案件审结后,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诉讼退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办理,不得支付现金。退费事项不得由承办法官或者辅助人员代为办理。 诉讼费退费范围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移交所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六)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七)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己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九)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十)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情形。 对“胜诉先退”所形成的应由败诉方交纳的诉讼费,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向败诉方追缴诉讼费;败诉方拒不交纳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将有关材料和生效法律文书移交立案部门立案后,转执行部门执行。 原问题:《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如何处理,能否将预交的费用从法院退回?》
    回复于 2022-11-10 10:15:38

相似问题解答

成都仲裁胜诉,预交费可退吗?

案件受理费的退款按下列规定办理(案件处理费原则上不予退回):  (1)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按仲裁应收受理费50%的比例退回。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后且尚未进行开庭审理的,

仲裁申请后达成仲裁调解受理费减半收取吗

案件受理费的退款按下列规定办理(案件处理费原则上不予退回):  (1)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按仲裁应收受理费50%的比例退回。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后且尚未进行开庭审理的,

胜诉后可以申请预交的诉讼费吗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6)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

我劳动仲裁胜诉后老板起诉法院

除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仲裁裁决。用工方可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工人如何能胜诉

提交相关证据:1、工人违反的规章制度,及工人确实知道该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进厂时的培训记录或每人都有的员工手册、工作纪律之类,且该员工的确签收了的书面证据)2、工人违反该规定的事实,录像或证人证言(书面,由工人的直接领导或工友作出)等。3、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 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来自用户 君冰评价了

  • 很专业,解答很清楚,很认真,很满意

    2024-04-20 16:46:50
    来自用户 飞鱼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