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事业单位在编教师,辞职得到学校同意,将材料交至教育局,教育局开会批准需数月,在本人薪资待遇停发的情况下离开岗位的行为属于无故旷工吗?且因本人上访辞职事项,遭到辞退处分?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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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教师,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教育局调到另外一个学校,(根本没有顾及教师所教学科,班主任等),教育局决定:人与人事关系不在同一单位,这些做法是否符合原则?
在编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从理论上来讲,可以调整到异地任教,有调动的可能性。但实际上,跨县甚至跨省市调动,和在不在编没有任何关系。有编制的教师要跨区调动的话有三种途径,参加教师招聘考试、找人对调、正常手续:一、参加教师招聘考试在职的教师是可以参在编教师,辞职受阻
教师资格证注册到一半,教育局还没过来审批,要辞职拿回教师资格证,可以下次再注册。如果下一个就职的学校是公办学校,可按照学校要求注册;如果就职的学校不是公办学校,或许不用注册,目前试点只注册公办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教师资格证。 原问题:《??教自离辞职,无故旷工
教师属于参公人员,相关人事制度按《公务员法》处理,擅自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开除公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五)事业单位编制教师辞职
根据相关案例显示,可以辞职,但要承担违约金。不排除单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能,但这种可能性很小。供参考。需要委托律师可以联系我17721515389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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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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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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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专业,解答很清楚,很认真,很满意
2024-04-20 16: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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