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型犬未来得及办犬证,并咬到了小孩,派出所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我的小狗以无证犬为由被当场没收,当时我们反复申请可接受罚款,我们具备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的养犬条件,接受罚款后会尽快补办犬证,但派出所坚持没收小狗。问题:此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可罚款或没收,小狗是我们的财产,派出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是否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鉴于我们是初次犯,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申请将处罚类型由没收更改为罚款?
损害赔偿北京 北京2025-01-17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