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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为什么开第二次开庭?

经济纠纷2025-01-18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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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开全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询问重点:1、询问借款用途,对借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则需询问、查实债权人是否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在实践中,赌博者之间的违法借贷比较常见,但都学会了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难以对借款进行合法性审查。2、当借款凭证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时,一定要询问当事人双方有没有口头约定借款期限,特别是放贷人主张逾期利息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3、审查利息约定,当无利息的书面约定时,询问有无利息的口头约定。一方面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益有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关涉当事人有关资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借贷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实践中,高利贷者在如下方面进行法律规避:一是主体方面,即使是在调剂行借的款,借条上署名的出借人不是调剂行,而是该调剂行业主或其家属个人,并以个人名义参加诉讼。二是证据内容方面,借条上不会出现明显的高利率,一般都是在出具借条的时候直接扣除高额利息,然后再写上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或不约定利率。如借条上载明借款10万元,期限一个月,月息1角5分,而实际付给借款人的只有8.5万元,其中1.5万元利息已被直接扣除。法院审理时,被告虽然口头辩解该借款为高利贷,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超过法定保护的利率限额,使法院在证据认定上存在很大困难,从而可能导致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得到了法律保护。4、若有利息约定,询问提供借款时利息是否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则应该以实际提供的借款为准还本付息。5、是否实际提供借款。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在审理实践中,只要放贷人有借款人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当事人对借款事实争议不大,法官很少会问及此问题。在借贷实践中,书面借款凭证一般都采用“今借到......”或者“今欠到......”的表述方式,但也有直接在借条或者欠条上仅书写借款金额的情形,此情形下就有必要询问当事人是否实际提供借款。民间借贷案件的疑难点便在于合法性审查,高明的法律规避手段往往使得法律为违法者提供了保护伞,辩称借款具有非法性的借款人往往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笔者认为,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有时应成为审查要点,如果当事人之间关系平淡、疏远,却发生数额较大的借贷,要么高利贷、要么赌博的几率较大。本 原问题:《民间借贷案,一审第二次开庭原告需要做什么?》
    回复于 2022-05-19 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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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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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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