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建筑工程 > 咨询详情

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将业主窗下天井做水泥现浇封闭,合法吗?

建筑工程四川 成都2024-09-28 13:56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建筑物脱落责任由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能证明自己无责的情况除外。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扩展资料建筑脱落承担责任案例:2015年12月2日,阮某在路边摆摊经营,身旁楼房5楼的部分外墙突然脱落,将她的头部、腰部砸伤,并将其价值5000多元的服装、三轮车砸坏。阮某被送往医院治疗45天,被诊断为脑震荡、前额部及右侧顶部头皮挫裂伤、右侧顶部头皮血肿。经查,该楼业主分别是苏某、苏某某和某村经济合作社,其中,经济合作社产权面积占总面积的27.8%,苏某和苏某某产权面积占总面积的72.2%。2005年12月5日,该经济合作社与梁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名下的涉案楼房出租给梁某使用。事故发生后,阮某将苏某、苏某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某村民委员会和租客梁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期间,业主苏某、苏某某已按占涉案楼房总面积的72.2%比例向阮某赔偿了31600元(包括垫付的医疗费23000元及赔偿款8600元)。此后,阮某分别申请撤回了对某村民委员会、梁某、苏某、苏某某的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村经济合作社赔偿其各项损失的27.8%的部分。法院审理认为,某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涉案楼房的所有人之一,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该经济合作社应对阮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某村经济合作社主张本案损失应由承租人梁某承担的问题,因梁某并非外墙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也并非外墙的使用人,故不予支持。关于某村经济合作社主张阮某违章摆卖,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阮某虽然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但涉案楼房外墙脱落才是造成本案损失的原因,违章摆摊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阮某承担损失的理由,故对某村经济合作社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对于建筑物的外墙均负有共同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问题:《阳台外顶水泥脱落 谁负责 万一砸到人 谁应该承担责任 注=窗户换过 物业就说户主的责任》
    回复于 2022-12-05 06:23:42

相似问题解答

高层住宅,一楼将天井封闭可以吗

天井封起来肯定是算违章的,但是这个取决于你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是否将你封闭天井的行为告知当地房管部门,如果物业作为的,肯定会提交的,当地房管部门会把你的违章情况提交区交易中心,把你的房子设定为限制交易状态。建议你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子所在的区房地

业主委员会私自和物业签订服务合同,未经业主大会批准,街道是否有权撤销

业主委员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四点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对业主不具有法律效力。

社区未经小区业主同意在小区楼幢安装景观灯合法吗

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

小区未经业主同意违建垃圾房,

违章是小区的错,当然有点明智的物业在增加垃圾房时,目的为了小区业主,操作上也会做申请,差一点的物业是不会主动做事的,建一个垃圾房怎么的也得5万以上,这就纯利润的损失。别人的错并不能成为你拒绝按合同履约的理由。一旦被起诉立案,该怎么交就怎么交

物业未经业委会同意单方撤离合法吗

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所签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因为更换物业服务公司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 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来自用户 君冰评价了

  • 很专业,解答很清楚,很认真,很满意

    2024-04-20 16:46:50
    来自用户 飞鱼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