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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将业主窗下天井做水泥现浇封闭,合法吗?

建筑工程四川 成都2024-11-2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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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脱落责任由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能证明自己无责的情况除外。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扩展资料建筑脱落承担责任案例:2015年12月2日,阮某在路边摆摊经营,身旁楼房5楼的部分外墙突然脱落,将她的头部、腰部砸伤,并将其价值5000多元的服装、三轮车砸坏。阮某被送往医院治疗45天,被诊断为脑震荡、前额部及右侧顶部头皮挫裂伤、右侧顶部头皮血肿。经查,该楼业主分别是苏某、苏某某和某村经济合作社,其中,经济合作社产权面积占总面积的27.8%,苏某和苏某某产权面积占总面积的72.2%。2005年12月5日,该经济合作社与梁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名下的涉案楼房出租给梁某使用。事故发生后,阮某将苏某、苏某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某村民委员会和租客梁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期间,业主苏某、苏某某已按占涉案楼房总面积的72.2%比例向阮某赔偿了31600元(包括垫付的医疗费23000元及赔偿款8600元)。此后,阮某分别申请撤回了对某村民委员会、梁某、苏某、苏某某的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村经济合作社赔偿其各项损失的27.8%的部分。法院审理认为,某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涉案楼房的所有人之一,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该经济合作社应对阮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某村经济合作社主张本案损失应由承租人梁某承担的问题,因梁某并非外墙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也并非外墙的使用人,故不予支持。关于某村经济合作社主张阮某违章摆卖,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阮某虽然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但涉案楼房外墙脱落才是造成本案损失的原因,违章摆摊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阮某承担损失的理由,故对某村经济合作社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对于建筑物的外墙均负有共同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问题:《阳台外顶水泥脱落 谁负责 万一砸到人 谁应该承担责任 注=窗户换过 物业就说户主的责任》
    回复于 2022-12-05 0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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