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教师,2006-2010年因为打架被判缓刑,缓刑期间根据渝人发2000(157)号文件,只给予了发放生活费处理,缓刑结束后主管部门和人社下文重新确定工资等级。现在纪委说我当时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现在必须重新进行行政处罚。我想咨询一下,一是我既然判缓刑后工资已经停发,人社也抄送了纪委,期满后重新确定的工资等级,这是不是已经说明处罚了。二是现在要重新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当时针对事业单位没有具体的行政处罚条例,最近的就是2012年出台的事业单位处分暂行条例,我已经受到了缓刑处罚,工资也处罚了,只是没有明确的文书说给予我行政处分,现在纪委还能不能给予我行政处分。谢谢
刑事辩护重庆2024-11-22 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