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在八一建军节到法院去下达裁定书和收费是合法吗?
合同纠纷辽宁 大连2024-11-21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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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一、移送管辖裁定书法院让我出邮寄费不合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和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4条规定,移送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但审判实践中,通常情况是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在移送管辖时仅移送案件材料,很少移交诉讼费用。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习惯做法是通知原告重新交纳诉讼费用,如果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移送的案件即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一,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规定,只有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而移送管辖的案件应是已依法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已经按规定交纳了相关的诉讼费用,或办理了缓交诉讼费手续,也就是说,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立案手续。移送管辖只是变更了管辖法院,不存在当事人重新立案问题,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重新交纳诉讼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没有再次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移送管辖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移送管辖的案件应连同诉讼费用一并移交是《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明确规定的,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应将诉讼费用退还当事人,或让当事人到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重新交纳。如果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拒绝移交诉讼费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对移送案件不予接受。采用邮寄方式移送的,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应与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联系,让其按规定移交诉讼费用,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拒不移交的,应视为案件未移送,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退回原人民法院,而不应通知原告重新交纳诉讼费用,更不能对原告拒绝再次交纳诉讼费用的移送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问题:《移送管辖裁定书法院让我出邮寄费合理吗》回复于 2022-06-24 07: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