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在小区摔倒受伤。然后与物业谈免一年物业费作为赔偿。现在物业更换管理公司,提示说我那年物业欠费,要求缴费。这个合理吗,应该则没怎么反驳呢
损害赔偿辽宁 大连2025-01-18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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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小区每天有人打扫卫生,保持环境整洁,本是件让业主高兴的事,但打扫卫生时地面的水未及时清理,使五十多岁的女业主摔成九级伤残,这个结该怎么解?业主在小区内摔倒,物业公司是否要赔偿?希望你看完这个故事能得到答案。近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58岁的马惠君(化名)是天心区某小区业主,2014年8月23日,她在楼栋门厅滑倒受伤,住院治疗后,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她认为,自己摔伤是因保洁员向地面洒水,使地面湿滑导致,并且当时物业也未设立警示牌。因协调未果,她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因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马惠君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赔偿56950元。业主地面有水且未设警示牌马惠君表示,2014年8月23日早晨,她买菜回家进入楼栋后,在门厅内滑倒。随后,她入院治疗,确诊为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并进行手术。经鉴定,伤情为九级伤残。面对这样一桩“糟心事”,马惠君认为事出有因。“清洁工打扫楼栋卫生时,向地面洒了水,而且没有及时进行干燥处理,地面湿滑,才导致我摔伤。”她说。事发时监控视频显示,当天早上7点53分,保洁员在楼栋门厅内拖地。大约两分钟后,马惠君买菜回家,在门厅转弯时滑倒受伤。马惠君表示,当时物业公司在地面未干的情况下,也未在附近设置警示牌。她认为,这次意外对她的健康和身心造成较大伤害,生活受到影响,并花去医药费1.6万多元。出院后,她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但都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她只好起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3874.67元。物业业主受伤是自己不小心物业公司提出,事件起因是马惠君走路时不小心意外摔伤,并非物业公司原因造成。他们认为,马惠君年近六十岁,本身容易摔伤骨折,而且当天进入门厅时走路步伐频率较快,手上也提有东西,因此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对环境和安全有足够的判断力。”物业公司认为,马惠君没注意周边环境,对摔伤这一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辩称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他们尽到对公共场所管理应尽的义务,作为小区的管理方,他们每天都打扫门厅卫生,事发当天保洁员也已完成门厅卫生,因此不存在马惠君所称的地面有水湿滑导致其摔伤。此外,物业在门厅墙壁上设有明显的安全提示标志,提醒业主注意小心地滑,因此已尽到物业管理职责。法庭上,物业公司提供了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张贴了该标志。对此,马惠君质疑这是事发后增设的,且照片中看不出设置标志的具体位置。对于马惠君的质疑,物业公司也未能提出证据佐证,且事发时监控录像中也未出现该标志,法院认为难以采信。判决物业赔偿业主56950元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地点在长沙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通行区域,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区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马惠君摔倒的位置为楼栋的门厅,铺设了大理石,地面潮湿时易滑,被告物业公司在履行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职责时,应对业主负起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员工在拖地后,并未及时采取干燥措施,也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故认定被告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存有瑕疵,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马惠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行走过程中应充分注意路面情况,但她忽视风险,未关注地面情况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综合考量双方过错,法院酌定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马惠君因此次摔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马惠君自行承担60%的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马惠君损失共计56950元。 原问题:《女子小区内滑倒致九级伤残 物业被判担责40%怎么回事?》回复于 2022-12-05 0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