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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土地主管部门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行政裁决的土地违建事项裁决书下达2年,还是否可以撤回?

征地拆迁天津 天津2024-11-21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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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有强制执行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主要有两种方式:当事人自行履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程》14.5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各项内容的执行要求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规程》明确,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①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②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③向社会公开通报;④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程》14.4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期限等进行了明确。(1)前置程序——催告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规程》明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申请程序。案件承办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附录C参考格式20),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注明日期,并附下列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意见及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当取得人民法院接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回执;接收人员拒收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记录申请书是否递交、拒收或者拒签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对人民法院拒收、拒签强制执行申请书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做好记录的,可以视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人民法院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程序规定的,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特别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特别情形主要是:人民法院发现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有这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5)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受理后裁定不予执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裁定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复议维持原裁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纠正存在的问题。 原问题:《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交法院执行的案件有效期是多少》
    回复于 2022-06-29 18: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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