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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有房屋承租人去世后,房屋冻结拆迁,安置房权属问题

房产纠纷山东 济南2024-11-21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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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一、争议焦点: 1、拆迁补偿款的性质、构成和补偿对象。 2、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原承租人即原告父亲的遗产。 二、答辩要点和结果 1、拆迁人支付给被告的拆迁补偿款是基于对承租人居住权丧失的补偿。 根据《国务院拆迁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拆迁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未购房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规定,在涉及承租公房拆迁时,拆迁补偿金是对承租人居住权丧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作为涉案公房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唯一承租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2、被告纪某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不是原告父亲贾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的规定,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公民个人的财产。而涉案房屋是公房,显然不属于原告父亲贾某个人所有的财产。而拆迁人于2008年开始拆迁该公房,对该公房的承租人进行补偿,其时,原告父亲贾某已经去世并被注销户口多年,所以,拆迁补偿款也不是其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所以,涉案的拆迁补偿款没有作为原告父亲贾某遗产的要件,不属于贾某的遗产。因此,原告主张将拆迁补偿款作为遗产分割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问题:《公房承租人死亡多年后拆迁纠纷怎么办》
    回复于 2022-07-01 22: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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