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往案件的翻案在法理学上属于什么概念,以及与溯及既往原则的关系与区别
刑事辩护2024-11-20 19:18
律师回复
-
月帮助201720人1、释 义对尚未确定行为的溯及力原则类 型法律适用准则 2、基本内容: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具有溯及力的一种原则。各国的溯及原则各不相同,我国的溯及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如果按新法不构成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即溯及既往,适用新法。3、举例说明:(1)该法律原则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大多采取此种原则。“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是指该法律对在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不具有拘束力。打个比方来说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我国在合同领域一直适用《经济合同法》这部法律。也就是说,1999年10月1日之前的所有合同法律行为依然适用《经济合同法》即使该行为与《合同法》有抵触,也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只能对1999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合同法律行为产生法律约束力(2)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如果溯及既往的,需有明确的规定。如97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又如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再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第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3)我国的刑法在溯及既往方面,一般是从旧兼从轻,即当新法生效而案件未了时,若新法对应受处罚者的惩罚较轻,这时适用新法,即新的刑法具有了溯及力。(4)溯及既往效力,是相对合同效力来说的,主要是因为某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效后,是否有溯及力。简单讲,就是说合同自始无效,还是宣布时无效。(5)关于刑法溯及力的理解:中国的刑法是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如果某个人在2006年犯罪了 并被判刑了 那么2008年的法律出台就算规定不为罪也没有溯及力的 也就是说那个人仍然要在监狱里度过。(6)法的溯及力 :a、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使用以前的法律,即新法无溯及力b、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位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就适用新法,新法有溯及力c、旧法和新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为进行判决的。并按照新法(1997年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旧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新法无溯及力;但新法如果比旧法处刑较轻的,按新法追究,即新法有溯及力。d、如果已依照旧法作出判决了,该判决继续有效,新法没有溯及力 原问题:《“溯及既往”是什么意思?》回复于 2022-05-19 19:5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