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纠纷问题
房产纠纷江苏 南京2024-11-21 21:56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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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你的情况说明:1、当时你们双方是自愿签订的买卖协议,尾款没付是因为当时房屋产权证未领取,买房人是以此作为要求你交产权证的保证金,你已将房子转交给他了,他拥有了实际居住管理权掌控权,之前,你一直未提出异议,双方合同早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的原因导致他没付清余款的。综上,至今买房人已经实际掌控房子7年了,房子谁居住你无权干涉,如果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房子只能买受居住使用,你发现他违约给人家居住了,应当立即找他协商或要求他退房,《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条件不正当地促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你故意延迟不把房产证交给买房人,人家才没支付余款的,是本条规定的你阻止条件成熟行为)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不属于上述无效合同情况签订的协议)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早已超过一年的撤销申请权利 )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这么久没向法院起诉,买房人一直掌控房屋使用管理权,视为你已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你说买卖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可以补办相关手续使其合法化的,合同成立且履行了,这就不影响买卖成立的效力,)认真看,仔细想,打官司你败的概率较高,房子肯定是收不回来了的。请正确对待我的回答,我是依法律规定说的,采纳与否,就看君的心态是否端正了。 原问题:《关于安置房买卖纠纷问题求解答》回复于 2022-07-14 22: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