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经济纠纷 > 咨询详情

某单位退休职工欠款不还,他名下有套单位分给职工的住房他居住了30多年了没有所有权只有居住权,现在等待拆迁改造的归个人法院可以执行吗

经济纠纷河北 廊坊2025-02-23 03:20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由于自己学问不精,所以在网上转载了一篇,供你参考.是已有住房的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不知和你所说情况是否相同. 被执行人高某系某事业单位职工,已有一套面积11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居住。被执行人高某因交通肇事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履行的赔偿款为38000元,且该赔偿款为申请人急需的医治费用。被执行人每月工资收入为2100多元,而被执行人高某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有42000多元。为此,执行法院裁定执行被执行人的上述住房公积金,并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执行,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却以执行该住房公积金存款不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用途为由,拒绝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对此,上下级法院或同级法院之间的认识做法各有不同。笔者认为,对于已有居住房屋的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其理由是:   第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其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以及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的业务,故应当作为“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定义务。   第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虽然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但是,上述规定并没有排斥或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存款,并且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第四、如果机械地理解住房公积金存款只能用于上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购买、建造房屋等用途,就会推断出“被执行人在已有110多平方米商品房居住的充裕条件下,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款再去购买新房、建造新屋,而不得用于清偿债务”的结论,这显然是不合情理,也有背公德的。   第五、如果只能允许被执行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再去购买新房、建造新屋,那么,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新购买的房屋或新建造的房屋能否执行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被执行人在已有充裕居住房屋的条件下又新购或新建了房屋,这是属于完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形。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悖论,那就是人民法院不得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但可以待被执行人用该公积金存款新购或新建了房屋之后,再执行新购或新建的房屋,即货币形态的公积金不得执行,而转化为实物(房屋)形态的公积金可以执行。那只能是把简单的执行复杂化,不利于降低执行成本和提高执行效率,造成有限执行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稳定住房秩序,解决干部、职工无房居住的困难,同时也是一项社会福利制度。人民法院执行已有充裕居住房屋条件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这并不降低被执行人的住房水平,也不影响被执行人的住房秩序。相反,执行被执行人闲置着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则更能发挥该项公积金存款的应有效用,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及时救济。   综上理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执行已有居住房屋的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的公积金存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原问题:《谁精通法律,为什么我们这里通过法院审理都不能执行欠债人的公积金?难道公积金不属于财产?》
    回复于 2022-12-04 18:22:37

相似问题解答

您好!朋友欠款不还,没有其他资产,可以要求法院执行他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吗

遇到同事欠钱不还的事情,债权人要保留好真实的证据如欠款欠条,在多次正常催讨仍然不得的情况下,就要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解决。在向法院提出起诉之后,法院是否从被告的住房公积金扣还欠款,应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果债权人拖延时间,让诉讼时效

退休职工的物品退休后没拿走,发生丢失现象。单位有责任吗

1、死者已经退休: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合格劳动者了,肯定不是工伤、不能申请认定工伤。2、既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就肯定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别人欠了我的钱他的名下没有财产,但他现在家里拆迁分了两套房子,可以执行吗

他欠你好多钱?打过借条没的?如果他欠你的钱和那套房子差不多,你可以喊他把房间给你,要是不给,有借条的话就去法院高他,没现金就拿房子撒,要不他卖套还你也可以,看法院杂说。 原问题:《有个人欠我的钱 他没钱还 他的房子拆迁了 公家得赔他两套房子

请问单位没有给职工交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的监察大队进行举报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 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