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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能出现代理代办等字眼吗?

合同纠纷浙江 杭州2024-12-0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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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是能够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凡不能产生法律后果,只是受人委托而进行的某种具体事务方面的工作,不属于民事法律上的代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二,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代理人的使命是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而行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体现被代理人的意志和利益来进行的,因此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如果用他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行纪活动。 第三,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的意思表示,在被代理人授与他以权限范围内可以表现他自己的意志。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总的来说,当然要反映被代理人的意志。这个意志就是指授权内容。但是代理人的行为既然是他自己的行为,也就是他要独立地作意思表示,他在进行法律行为时的每一言行并不都是被代理人说过的。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积极地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各项民事活动。代理的这一特点,使代理人与传达人、居间人的行为区别开来。传达人只是把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机械地传递给对方。传达人自己不作任何意思表示,也没有责任替当事人一方造成任何民事法律后果。居间人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促使意欲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达成协议。居间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表示自己的意思。 第四,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因为代理的目的在于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因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这种后果除了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法律后果以外,还包括由于代理人因疏忽大意等其他过错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只要代理人根据代理权进行了正常的代理活动,无论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是否有利,被代理人都要承担。如果代理人在授权范围以外进行了代理活动,除非被代理人事后认可,否则被代理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按代理权取得的方式不同,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方便条件,去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 自己代理,即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和代理人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使被代理人蒙受不利,这种代理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由于无权代理而进行的法律行为,被借用名义的人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不知情的第三者参与这个法律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行为人即所谓的“代理人”负责赔偿。 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况:没有合法授权的行为;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行为。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的行为,一般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 应认为无效,被代理人如受到损害可向该“代理人”请求赔偿。除此之外,被代理人不负任何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应由无权代理人负责。但在有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也有关系,这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承认权,即追认权,被代理人可以承认这个无权代理行为,使之有效。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追认,就成为有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就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规定,除了当事人自己订立合同以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中代理行为应遵循民法通则对代理的明确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是能够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凡不能产生法律后果,只是受人委托而进行的某种具体事务方面的工作,不属于民事法律上的代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二,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代理人的使命是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而行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体现被代理人的意志和利益来进行的,因此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如果用他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行纪活动。 第三,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的意思表示,在被代理人授与他以权限范围内可以表现他自己的意志。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总的来说,当然要反映被代理人的意志。这个意志就是指授权内容。但是代理人的行为既然是他自己的行为,也就是他要独立地作意思表示,他在进行法律行为时的每一言行并不都是被代理人说过的。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积极地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各项民事活动。代理的这一特点,使代理人与传达人、居间人的行为区别开来。传达人只是把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机械地传递给对方。传达人自己不作任何意思表示,也没有责任替当事人一方造成任何民事法律后果。居间人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促使意欲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达成协议。居间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表示自己的意思。 第四,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因为代理的目的在于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因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这种后果除了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法律后果以外,还包括由于代理人因疏忽大意等其他过错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只要代理人根据代理权进行了正常的代理活动,无论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是否有利,被代理人都要承担。如果代理人在授权范围以外进行了代理活动,除非被代理人事后认可,否则被代理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按代理权取得的方式不同,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方便条件,去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 自己代理,即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和代理人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使被代理人蒙受不利,这种代理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由于无权代理而进行的法律行为,被借用名义的人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不知情的第三者参与这个法律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行为人即所谓的“代理人”负责赔偿。 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况:没有合法授权的行为;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行为。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的行为,一般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 应认为无效,被代理人如受到损害可向该“代理人”请求赔偿。除此之外,被代理人不负任何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应由无权代理人负责。但在有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也有关系,这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承认权,即追认权,被代理人可以承认这个无权代理行为,使之有效。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追认,就成为有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就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规定,除了当事人自己订立合同以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中代理行为应遵循民法通则对代理的明确规定。 原问题:《哪些民事行为不能代理?》
    回复于 2023-02-07 01: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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