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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想请问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犯错的情况下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吗

劳动争议湖南 永州2024-11-21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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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医疗期满)、第二项(不能胜任)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人认为,派遣的好处是可以让用工单位灵活用工,有工作时使用,没工作时随时退回。是不是可以随时退回?我们必须回到法律的规定上来。如果严格按照字面意思理解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第一,退回派遣劳动者是有条件的,不是随时的任意的;第二,退回派遣劳动者的法定理由比解除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还要少,可以说难度还要高。解除劳动合同尚且有协商解除、过失性解除、无过失解除、裁员四种,而在以上退回理由的规定中,不但没有协商解除和裁员,并且连无过失解除中的情势变更也没有了。也就是说,用工单位和派遣劳动者不得经双方协商而退回,用工单位裁员时也不得因此退回,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情势变更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理由退回派遣员工。因此,用工单位希望退回派遣劳动者,真正能够用的上的较保险的理由是,1、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纪;3、营私舞弊、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4、兼职影响本单位工作;5、提供虚假资历造成合同无效;6、不能胜任工作;7、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当然,对以上规定的理解尚存争议,法律只是规定“这样可以”,但并没有讲“只有这样才可以”,没有规定那样就不可以。并且派遣员工不能随时退回,也是一个跟普遍理解完全悖离的规则。个人认为,以上的规定应当做“只有这样才可以”的理解,即不能随时退回派遣员工,理由是:第一,劳动合同法在规定过失性和无过失性辞退时,跟以上规定的行文表述方式大致相同,都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理解为法律的列举是封闭的,即“除此而外不可以”。第二,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上有被派单位和派遣期限的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将派遣劳动者退回,则对派遣单位来讲,是变更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劳动合同是不能单方面变更的。因此,退回本身就是派遣单位的违约行为,是不被许可的。如果用工单位强行退回,则劳动者可以以派遣单位单方面变更合同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并由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很显然,这样的责任承担其效果等同于“派遣员工不可随时退回”。第三,如果被派劳动者可以随时被退回,再由派遣单位支付大部分人都无法长期接受的最低工资,则法律规定的解雇保护、经济补偿金制度将被变相架空,派遣将成为规避法律、变相侵犯劳动者权利的便利渠道。当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家还没有出台关于派遣的细则,以上问题有待国家立法进一步的明确。以上只能是学理上的分析推测。一句话提示按照法律规定理解,只有在过失性辞退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的情形下,才可以中途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原问题:《什么条件下可以退回劳务派遣人员?》
    回复于 2022-07-16 2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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