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未到期被收回
合同纠纷贵州 遵义2024-11-2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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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请根据以下规定来选择:一、承担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1.经济合同的有效性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经济合同违约责任发生后,首先应确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只有有效的经济合同,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果经济合同无效,则不发生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中任何一项条款从订立时起,对双方均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因此,经济合同是否有效,是产生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2.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经济合同的违约行为大致分为两类:(1)经济合同完全没有履行,这是指当事人在到达履行期限届满时,对经济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完全没有兑现的行为。完全没有履行也是一种毁约行为。(2)经济合同没有完全履行,这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行为。没有完全履行包括下列三种情况:①当事人只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部分义务;②当事人的行为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标准;③当事人作了一定的履行,但在标的的数量、质量等方面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3.要有主观过错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心理状态又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所谓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违反经济合同后会发生有损于对方经济权益的后果,但是又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称为故意。所谓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自己违反经济合同可能会发生有损于对方权益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有损于对方权益的结果,称为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主观上的过错。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只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和主观上的过错,不管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违约方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二、经济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条件。经济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如果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条件是:1.当事人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2.要有主观上的过错;3.要有损害事实;4.损害事实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损害事实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两者之间只要存在着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责任方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可以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承担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1.违约金《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所谓违约金,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比例,必须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额。违约金具有两种性质:一是惩罚性质,即当事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二是补偿性质,即弥补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应支付的违约金=违约价金×违约比例或=违约金额×每天提取比例×迟交天数2.支付赔偿金所谓赔偿金,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由于一方违约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如果支付违约金后仍然不能弥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时,还应补偿其不足部分。这种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称为赔偿金。《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3.返还定金定金既是证明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形式,又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经济合同法》第14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当事人违约,接受定金的一方只需返还定金。使用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时,应正确理解“不履行合同”一词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把“不履行”理解为没有履行,而不是没有按期履行。4.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在承担经济责任后,无论是支付违约金还是支付赔偿金,都不能代替经济合同的履行。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以后,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犊履行”。如果违约方不履行,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 原问题:《单位门面在合同未到期突然要收回,需赔偿给租客损失吗?》回复于 2022-07-18 14:4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