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9年11月入职A公司,2020年12月由A公司转入B公司,在2021年3月B公司离职。后面在2021年4月入职C公司,入职资料填写2019年11月至2021年3月在B公司。现在C公司以工作履历造假解除劳动合同,请问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劳动争议广东 深圳2024-11-21 18:48
律师回复
-
月帮助201720人展开全部1、诉讼时效可以从你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你2013年9月才知道其他同事签约一事,所以,应该从那时算起。2、首行你只定是有权利向现有的B公司要那个双倍工资的赔偿。双倍工资的赔偿,五险一金的补偿。还有,就是提示一下,A公司你不仅要申请双倍工资的赔偿、五险一金的补偿,还有经济赔偿。因为以前你是A公司的员工,没有经过和你协商就让你成为了B公司的员工,相当于A公司无故与你解除了劳动关系,应该给你经济赔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工作一年而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相当于变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从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也应该是双倍工资。工作邮件,工作服,工作证明,都是证据,你还可以让你工作过的地方(派到的公司帮你开个证明一类的,但是有点难,那也可以从驻派公司里的主要岗位人员入手,让他们给你做证也可)先上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原问题:《入职时是A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购社保,两年后改名为B公司,仍未签合同未购社何,是否可以申请双倍工资?》回复于 2022-12-19 08: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