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合同的问题
合同纠纷北京 北京2024-11-2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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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关于劳务合同问题回答你的提问;一、《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五、本案你如何操作;1、你2013年7月1日正式用工。建立劳动关系,到2013年8月1日次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你支付双倍工资;2、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你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3、如协商不成,你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用批准,也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 原问题:《关于劳务合同问题》回复于 2022-07-22 15: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