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苏省法院关于涉案金额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纠纷江苏 宿迁2024-11-2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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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一、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依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 (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判断标准包括:(1)争议标的额大、(2)案情复杂、(3)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以及(4)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同时,依据《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也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依据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 ,争议标的额达到较大的第一审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原问题:《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回复于 2022-11-07 20:3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