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消费者权益问题
经济纠纷四川 泸州2024-11-21 18:15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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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依你说的情况看可能是问题水,由于原来的水存在有质量问题不能销售,经销商就在牌子上面贴了其它牌子,充当其它的品牌水出售,另一种可能是他分装纯净水时用的是垃圾桷,为了敷盖垃圾桷的伪装,就用另一种牌子贴在上面,以逃避执法部门的检查。 不管它用哪一种手段,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都是属于对消费者的敲诈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你除有权要求卖纯净水的销售商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请参考以下法律条文(原文):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影、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原问题:《消费者权益问题》回复于 2022-07-23 18: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