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好!我是惠东人,男,53年生,七五年入党,原单位梁化供错社八二年停薪保职,2004年下岗,二零四年间与河南人谢永昌合办毛衣来料加工厂,双方分工本人当出纳管钱,对方当会计记帐,合同注明会计没权管理现金,同时注明经济出入超出二万元必须用转帐,否则出事自己承担一切责任,谢永昌瞒着本人去来料加工厂偷支现金十八万谎称被人抢了,并无赁无据说是本人指使人抢的,因此造成合伙厂倒闭,我准备起诉他,反而他先起诉我,我通过其他来料加工厂了解到还有多宗收到现金没有交给本人入帐等非孖,把所有的依据交给法院,法院先判双方平事,上诉后重判我要补回五万多元给他,又上诉又判平事,信访主任与我说县府有领导作后台。
损害赔偿北京 北京2025-01-17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