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下,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和他共同居住的人才能继续承租是吗?其他人户口不在这,都有房子,也没一起共同生活,承租人去世后,他们是没有权利承租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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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原则上,原承租人死亡后只能由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的人和其他亲属才有权要求继续承租,但目前法院考虑到公房承租的一些具体情况,规定虽然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同住人,也可以继续承租。这些条件是: 1、 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而居住在公房内期限较长的; 虽然上海高院对“期限较长”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结合无本市常住户口而可分割公房拆迁补偿款的规定来看,期限较长应当指至原承租人死亡时已“连续居住满五年”。 一些因为结婚后嫁到上海的外地人,虽然在上海生活了相当长的时间,但由于没有取得上海户口,其住房权利受到相当的限制。特别在遇到男方死亡后,常常由于房子的问题与婆家产生纠纷。而根据这条规定,如果男方是承租人,男方死亡后,只要女方居住的时间较长,也可以要求继续承租房屋。 2、 原告在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后因历史因素或家庭因素、居住困难等原因,户口迁出,但仍然居住于该公房内一年以上,且他处确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 这一类包括一些当年上山下乡的上海知青,当时由于历史因素而将户口迁出上海,此后虽然又回沪,但户口仍在外地。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户口不在上海,但只要在公房内居住一年以上其他地方没有住房或者住方困难,在原承租人死亡后也可以要求继续承租。 3、 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居住于公房内,且在本市他处无住房的。 在这三种特殊情况下,户口虽被迁出,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居住在公房内本市没有其它住房,也可以要求继续承租。因此这三类人被视为同住人。 原问题:《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哪些同住人可以继续承租》回复于 2022-11-07 18: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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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和他共同居住的人才能继续承租是吗?其他人户口不在这,都有房子,也没一起共同生活,承租人去世后,谁可以成为第二承租人
原则上,原承租人死亡后只能由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的人和其他亲属才有权要求继续承租,但目前法院考虑到公房承租的一些具体情况,规定虽然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同住人,也可以继续承租。这些条件是: 1、 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而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如何更改承租人
根据相关规定,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如下: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需要咨询出租人的意见,按实践,一般实房屋为政府单位出租的公房,至今末房改,现因某些原因需承租人搬走,而广原承租人己去世,而单位房子登记记录还是己去世的原承租人,现实际居住的为承租人子女,请问子女是否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
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按照1994房改时直管公房平房不得买入,啥时拆迁给予补偿,30年后,拆迁,但承租人去世,承租人还是原,补偿怎麽解决?
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公房拆迁时承租人是否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签济南公有房屋承租人去世后,房屋冻结拆迁,安置房权属问题
一、争议焦点: 1、拆迁补偿款的性质、构成和补偿对象。 2、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原承租人即原告父亲的遗产。 二、答辩要点和结果 1、拆迁人支付给被告的拆迁补偿款是基于对承租人居住权丧失的补偿。 根据《国务院拆迁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拆迁租赁相关法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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