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赠回问题
经济纠纷广西 柳州2024-11-21 12:22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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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楼上的不知道的就请不要乱说了. 有学说认为一般赠与也是诺成性民事行为,但是,从现有法律来看,还是认定为实践合同比较合理。特殊的赠与、公证赠与应当认定为诺成性民事行为。 而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等实质上均具有无偿性、单务性。因此,合同法对赠与物损害赔偿的区分,应当是在于法律对实践性民事行为与诺成性民事行为上的区别对待。 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灭失、毁损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公益性质赠与。其他情况,受赠人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个人认为这里指的是赠与物未进行交付转移的情形,而不是指赠与物已经交付转移的情形。 赠与物在交付转移以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这时,赠与物已经成为被赠与人的财产,被赠与人拥有所有权。这时,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对该财产进行损毁应该认定为侵权行为。 但是,在交付赠与物之前,由于一般赠与和公益赠与、公证赠与的性质上的区别,因此,才可以认为一般赠与在未交付之前的损毁,不应当由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赠与人对赠与物的损毁、灭失,是在交付赠与物之前。但是,我个人认为正如你所说的,法理上已经交付的赠与物实质上已经是被赠与人的财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所以,我认为该法条在法理上应该是指赠与物在赠与交付之前的情形。 原问题:《合同法 赠与合同的问题》回复于 2022-11-07 15:32:29